更新时间: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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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营业厅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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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技术规范书中:投标方向保险公司购买本合同约定租赁车辆的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车辆保险使用性质必须是营业出租租赁性质,商业保险投保要求不得低于:第三者责任险(保300万元),座位险(保50万元/人)、司机险(保50万元),双方协商后再可增加其他约定。国家相关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对租赁车辆购买险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请问车辆保险使用性质必须是营业出租租赁性质,营业出租租赁性质,是只什么营业性质?是车辆的要求,还是保险的要求?是投标的就必需要提供车辆足额的保单了吗?可以承诺中标后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购买吗? | 标2:云南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26-2028年车辆租赁服务框架采购(公开招标)[包1] | 1.车辆保险使用性质必须是营业出租租赁性质,营业出租租赁性质,指的是购买保险的要求。 2.投标人目前车辆保险保单不足额的,投标人可承诺中标后提供车辆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购买车辆保险。 本澄清说明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作为本次评标工作的依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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